首尾條文

一、目的:
    為規範海嘯來襲時,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
    責分工,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,及時疏散撤離民眾,減少人命傷亡
    ,特訂定本作業程序。
五、海嘯警報發布程序(流程圖如附件):
(一)氣象局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(內政部(
      消防署))、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(內政部(警政署民防指揮管
      制所))及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(二)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時,本諸權責決定
      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,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,發布海
      嘯警報。
(三)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後,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
      管制所,並陳(通)報內政部備查。情況緊急時,得先行口頭通知
      ,書面後補。
(四)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接獲氣象局海嘯警報及內政部消防署
      通報後,立即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、縣(市)警察局民
      防管制中心,針對警戒區域,透過區域之警報臺,發布海嘯警報。